连云港海事局政务公开项目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连云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监督员
申 请 人: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
2.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
3.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4.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5.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灌河海事处
受理部门: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赣榆海事处/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灌河海事处
受理岗位:受理监督员/值班监督员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4.施工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7.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不提供原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许可)
实施机关:连云港海事局/盐城海事局/灌河海事处
受理部门: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赣榆海事处/盐城海事局政务中心/灌河海事处
受理岗位:受理监督员/值班监督员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2.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3.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4.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同意文书或意见及其复印件(必要时);
3.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采掘、爆破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5.采掘、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如施工船舶不在本辖区可暂不提供原件);
7.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许可)
实施机关:连云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施工作业单位的能力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
4.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5.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复印件;
7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必要时);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0.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11.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实施机关:连云港海事局
受理部门:连云港海事局政务中心
受理岗位:受理监督员
申 请 人: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要求;
2.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的比例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3.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的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提交材料:1.《桥梁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相关主管部门对该桥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受潮水影响桥梁的相关要求资料及其复印件;
3.经评审的《工程预可性研究报告》及其复印件;
4.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及其复印件;
5.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6.桥位方案平面图及其复印件(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1/500~1/5000);
7.桥型方案比较图及其复印件(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8.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及其复印件;
9.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
10.经评审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或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或在流速3米/秒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或不能完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
11.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审核
具备条件:通航净空尺度满足有关通航标准的规定的各项要求。
提交材料:1.《架空电缆、船闸等跨海(河)建筑物水上通航净空尺度核准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及其复印件;
3.设计资料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复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